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将秸秆、尾菜等种植业废弃物抛入水体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