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从事宾馆、酒店、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和洗衣洗浴等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污水,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排放餐饮污水,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或者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区以外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