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统一建设再生水设施,做到厂网配套,并应当与道路建设和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相协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合理利用。再生水供水水质应当达到相关利用标准,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宾馆、娱乐场所,城市绿化、道路清洁、洗车洗浴、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并优先使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