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制定治理计划,将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河长制,限期消除。

对黑臭水体区域,应当制定治理方案,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使区域内产生的污水能够全部及时进入城镇污水管网,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黑臭水体区域尚未建设城镇污水管网的,产生污水的单位应当自行采取污水收集处理措施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理,不得直排污水。

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不得停运设施、偷排偷放。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