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监测,会同相关部门督促造成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妥善处理事故造成的水体污染,及时向社会公开水污染事故处理相关情况。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