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产生的全部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稀释排放或者以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