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属地协同共治的工作机制,将物业管理纳入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