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公安机关负责开展社区(村)警务工作,加强住宅小区内治安防范,对安防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查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村)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批后规划管理,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绿化、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传染病的防控指导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八)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查处影响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使用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九)其他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明确涉及物业管理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