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登记、业主委员会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二)负责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督;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四)开展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评价,定期对信用等级情况进行公示;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