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三十四条有效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既有住宅区应当结合旧住宅区改造等,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不得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