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限制车辆进出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