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监督制度,公布受理渠道,及时处理咨询、投诉、遗失物协助查找等事宜。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