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四)按照规定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由许可机关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并收回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