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统一的城市智慧停车服务管理平台,实时无偿向社会公众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