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燃气安全的行业监管,依法对管道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及燃气使用的安全经营状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