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实施农业、工业、生活节水改造工程,水源、输水、跨流域调水等控制性工程,地下水污染防治、防风林建设及沙化土地治理、骆驼刺草场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水资源与生态监测工程等,改善艾丁湖湿地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