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立法应当从本州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适应本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制定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