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