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