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州人民政府、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