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条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