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由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