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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十九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调整方案,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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