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