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有效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