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有效编制除指导性规划以外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