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人行道路和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广场等公共区域划设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处每个停车泊位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