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设施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停车场名称、开放时间、定价方式、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免收停车费情况、服务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
(二)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保证停车设施正常使用,保持停车设施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准确、醒目和完好;
(四)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并且出具合法票据;
(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维护停车秩序,协助疏导停车设施出入口的交通;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和执行公务时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免收停车费。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使用无障碍停车位,免收停车费。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