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路段的交通状况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需求变化,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在停车设施基本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应当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周边道路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