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停车需求、道路具体状况等,可以合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或者规范。

在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广场等公共区域合理设置公共停车泊位。在广场设置公共停车泊位应当明示使用时间和停放秩序。

车行道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人行道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施划。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