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老旧住宅区改造后管理工作,加强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形成一次改造、长期保持的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指导老旧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