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