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从事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三)招标文件;(四)临时管理规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