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从事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三)招标文件;

(四)临时管理规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