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