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权属登记和使用维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城市地下空间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二)违法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三)故意损毁城市地下空间设置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四)擅自改动城市地下空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五)擅自改变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或者用途;(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