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在城市地下空间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违法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三)故意损毁城市地下空间设置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四)擅自改动城市地下空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五)擅自改变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或者用途;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