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在城市地下空间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违法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三)故意损毁城市地下空间设置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四)擅自改动城市地下空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五)擅自改变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或者用途;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