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