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地表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水利设施、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等进行调查、记录;

(二)对相邻的合法建(构)筑物、附着物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维护地表规划功能;

(三)制定应急预案并实行动态监测,发现险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