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地表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水利设施、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等进行调查、记录;(二)对相邻的合法建(构)筑物、附着物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维护地表规划功能;(三)制定应急预案并实行动态监测,发现险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