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管线的现状,并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安全,确需迁移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未查明的地下管线或者因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及时告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对无法确定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应当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