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与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市政道路新建及改扩建、市政主要隧道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及轨道交通建设相结合,同步设计、同步实施。不依附于道路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计划,同步配套建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