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已明确与相邻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连通要求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履行后续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连通义务。

后建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用于公共地下设施,或者后建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必须与先建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连通的,先建单位应当向后建单位提供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履行后续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连通义务。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