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八章 备案审查第七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或者废止;对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