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或者废止;对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