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该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