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