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