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市委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