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提供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产品,开展风险管理服务。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