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家庭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和习惯。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