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投诉、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