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投诉、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